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,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:

一、普查登记对象

保康县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、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。前期尚未完成普查登记的单位,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所在乡镇普查机构进行补登。

二、补登所需材料

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(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)、2024年度财务报表(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等)、纳税申报表、劳动工资统计台账等相关资料。个体经营户需提供营业执照、经营收入流水等相关凭证。

三、普查机构联系方式

县普查办电话:0710-5813408

办公地址:保康县城关镇迎宾路77号县统计局三楼普查办

四、有关要求

根据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规定,所有普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普查工作,按时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。对拒不配合或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,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普查机构及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体信息将严格保密,仅用于普查目的。